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纠纷甚至极端事件不断发生,在为社会生活中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依法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一些地方正积极开展专项检查,纠正渎职行为,打击不法企业主,帮助农民工追讨血汗钱。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拖欠务工者工资有两种情况: (1) 用人单位遇到了人力不能抗拒的灾害等原因,或者确实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务工者说明情况,征得务工者们的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务工者应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正常工作。 (2) 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故意拖欠工资就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发工资的时间后而没有发放工资。这种情况目前也不少,务工者应该与用人单位交涉,敦促及早发放工资。如果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除了支付务工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