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长时间劳动,国家对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作了规定: 一个是《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第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另一个是国务院1995年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这两个规定并不矛盾,前一个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后一个则对前上个规定的具体化。因此,凡是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超过就应该支付加班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上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幅度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具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堵塞的; (3)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