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付出经济补偿。 (1)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务工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具体补偿数额要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