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况,要裁减人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在上题所讲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然不能裁减人员。 务工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况,需要了解裁减人员的程序。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如下: (1)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无故裁减大量人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以前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