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法》第29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这种情况是因为务工者所从事的工作对身体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完全有责任对他的工作和生活进得特殊照相馆顾,所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王小二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作电工,有一天因为修理电线线路,非个人原因被电击导致右臂残废。在这种情况下,该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长期负担起王小二的生活,在可能的情况下,为王小二安排其它的工作。 2. 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尽管这里的患病和负伤都不是因工而起的。但医疗期是务工者依法享有的带薪休息的时间。即使遇到务工人员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应该自动延续致电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合同期满,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这些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以上这四种情形出现期间,同时发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第60题中的前四种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张小三在工作期间有贪污公款行为,后来他因工负伤,住院治疗一个月,但在这一个月内,公安机关发现张小三的贪污行为,他被判处入狱3个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